金杰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
01月16日 17:50
金杰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员,曾应聘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法官授课。金杰律师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从事过多年的刑事检察、反侵权渎职检察、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曾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及审判研究工作,从事法律实务工作30余年,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功底,尤其熟悉了解检察心理和审判心理,熟悉掌握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内部程序、工作流程和业务规律。金杰律师师从著名“学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不断探索“控辩审”三种思维相结合的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策略,运用审判思维和代理思维相结合的律师实务方法,承办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和有影响的刑事及民商事案件。金杰律师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很强的敬业精神,擅长刑事辩护和民商事诉讼代理,熟悉各类合同仲裁与诉讼、侵权诉讼、婚姻家庭诉讼、公司诉讼、房地产诉讼、铁路公路建设等工程诉讼。
金杰律师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上,善于对公司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以及企业高管人员任职风险防范提供独到的帮助。
金杰律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辩护和著作权诉讼有更深的积累、研究和探索。金杰律师代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犯著作权案,成为中国著作权诉讼领域的经典案例;代理胡某和廖某刑事申诉历时33年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再审,即将宣判;代理某集团公司被虚假诉讼1.4亿元合同纠纷申诉案避免全部损失;代理某公司和高管集体涉及巨额侵犯商业秘密案撤销案件。金杰律师承办和研究过的案件成千上万,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有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案,有侵占和挪用资金案,有走私、滥用职权案;有偷税、骗取承兑汇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盗窃、抢劫、诈骗、强奸及敲诈勒索案;有涉及北京、辽宁、湖南、广东、浙江等多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销案;有涉及辽宁、山东、内蒙古、黑龙江、湖北等多地涉黑涉恶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评价为控、辩、审“三栖法律人”,是“京都刑辩八杰”之一。
金杰律师参与出版《中国实用法律全书》《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研究》等法律专著;《民主与法制》周刊专刊介绍“京都刑辩八杰”这十年,以及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著作权案,“从《人民的名义到法律的正义》”;央视《法治天下》栏目专访金杰播出“热播剧侵权官司”。为此,金杰律师出版了长篇纪实“为了《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著作权案始末”,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以及致力于著作权保护和研究的法律人员的重要参考和借鉴。金杰律师的事迹和案例,先后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民主与法制》、新浪、腾讯及各种媒体报道,并收录在《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大国律师》《中国优秀刑辩律师实录》《中国当代律师》等,获得无罪当事人的金匾“德法双馨大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京都所通过各专业领域业务部门的整合与互动,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优势,形成强大的诉讼、非诉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京都总部位于北京CBD(中央商务区),办公面积超过 5000平米,在上海、深圳、郑州、重庆、南京、大连、天津、海口、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金杰和助理杨文律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首批阅卷律师
京都所成立以来,秉承“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事务所文化,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第一位,凭借“卓越的项目管理能力、顶级的律师专业能力、一流的市场资源能力”三大核心竞争力,经过近三十年的稳健发展,已经从以优秀刑事诉讼业务为主导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中国甚至亚洲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也是“客户最信赖的律所”之一。
编者按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因为它涉及人之自由乃至生命,还有什么比自由和生命更重要的呢?一个人若失去自由或者生命权,那么一切皆为浮云!所以,人权应高于一切。而作为现代刑事司法文明重要标志之一的“疑罪从无”原则,除关注保护社会之外,无疑更是对公民人权的有力保障和尊重。“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当今,“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取的刑事疑案处理原则,成为人类社会诉讼文明发展的必然。我国《刑诉法》1996年即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却依然存在诸多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情况,且有些案件令人触目惊心,更让亲历者感到无比的沉痛。从国际上来看,“疑罪从无”原则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1994年“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了,此案可谓轰动整个世界的世纪大审判,在此不再一一详解。此案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在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最大、最为典型的刑事案件。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笔者以为,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终目标,更是司法的灵魂和法律的精神内核,而程序公正才是有效保障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近年,不断有冤假错案频频见诸报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这些案件背后无一不昭示着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顽疾: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疑罪很难从无,虽然相关部门也在顺应民意努力纠正和防范,但笔者观察注意到这些被报道出来的应该只是个案,有的是因“真凶出现”(云南杜培武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内蒙古胡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有的是因“亡者归来”的个案(如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而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疑案也有,但少之又少。为何会出现这种歪曲的现象呢?今日笔者采访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
金杰律师与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老师合影
采访前笔者了解到,金杰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做过多年检察官,且做到了侦查处长、副检察长,又做了多年法官,且做到庭长和研究室主任,现从事律师工作已十多年,30余年的法律生涯,控、辩、审三种身份他都经历过了,被誉为中国法律界少有的“三栖法律人”,此乃实至名归也。身在其中,自然对各种案件了如指掌,对我国刑事司法之程序洞察至深,更了解检察官、法官的办案思维和工作规律。所以,今天的问题由金杰律师来解答,那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在荆棘丛生的刑辩之路上,金杰律师更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诠释着法治的精神内核,他更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定支持者和坚守者。
一问:我们了解到您最早在检察机关工作,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且做了多年的检察官,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您是如何看待“疑案”的? 答:每个法律人都要有“疑罪从无”的勇气和坚持,既是法律专业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作为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代表着法律的正义,公诉人既要审查、核实证据,也要补充证据,依据法律提出是否起诉的意见,还要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些都对公诉人素质要求非常高,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整体办案效果。我曾经历过一起至今难以忘怀案件。我当时还是检察机关的一名检察官。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鼓励工业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个炼油厂被五名公职人员承包了,承包协议约定每年上交承包费50万元,在承包期限到期之前他们预先分配了5万元利润,后经举报被检察机关查处。由于当时全国对公职人员承包经营涉及贪污罪的界限研究不够,五名公职人员以涉嫌贪污被批准逮捕,随后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但在是否决定提起公诉时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承包期限没到,利润没有上交,先行分配利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另一种意见认为,承包协议对承包费用和承包期限约定明确,类似于“死包”,虽然承包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上交承包费后的利润分配时间,但他们只是在承包到期前提前分配了利润而已,如果承包到期,利润上缴,是可以分配利润的,提前分配尚不能认定贪污罪。为此,经反复研究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为五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案件虽然撤销了,但是由于查处案件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却是无法避免的。在释放嫌疑人以及返还扣押物品时,检察机关因此受到诟病,善后工作很是麻烦。由于案件的查处,原有的承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能提前终止,企业因此受到很大损失;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被羁押身心受到很大刺激,对工作也心灰意冷,释放后有的提前退休,有的执意改行,有的自谋职业,检察机关也因此受到很多的议论。尽管如此,我们最终还是做到了“从无”。“错案”除了当事人受到损害外,对司法公正的损害是很大的。所以,检察院批捕要慎重,起诉更要慎之又慎,“疑罪从无”应该是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当坚持的,不能因为已经批捕了就不坚持“疑罪从无”。
二问: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疑罪”最终判决却出现“从有”的情况是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呢?
答:“疑罪从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保全颜面,而将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或者判处有罪而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实报实销”,即时从轻判决,即羁押多少天,判决多少天。这样即避免了国家赔偿又避免了司法人员担责,这样“留有余地”的“疑罪从有”判决不在少数,甚至是大行其道。“疑罪从有”在大多数案件的处理中让司法机关降低了办案成本,也让被告人获得了较轻的处罚,这似乎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从而得到了诸多司法机关、部门的默许。然而,“疑罪从有”也导致司法人员证据意识削弱,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逼取口供,对合理怀疑不管不顾等恶果。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得到被告人的口供,尤其是受贿案件,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有过有罪供述,那么再想改变口供几乎是不被采信的。虽然都知道案件有疑点,但仍会定罪。“疑罪从轻”保全了司法机关的面子,但当事人却由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疑罪从有”对法治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换来的短暂平和,其实却蕴藏着更大的社会风险,即公众对司法制度失去了信赖,对司法公正失去了信任,从而只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这是法治的倒退。“疑罪从有”乃错案的根源。长期存在的“疑罪从有”现象,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理念的遗留,是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只注重相互配合,不注重相互制约的“产物”。尽管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确立“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但是几十年来,由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却存在很大差距。既有司法理念上原因,也有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司法理念上的陈旧是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有证据证明某人是可能有罪的,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能将其放掉,否则就是放纵犯罪’这样的理念已贯穿到司法办案人员乃至社会大众的集体意识中,人民的司法理念仍亟待进步啊!
金杰律师与江平老师的合影
三问: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等,他们都是“疑罪从有”的牺牲品,错案何以酿成,值得人们深思。难道“疑罪从无”真的很难吗?
答: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司法原则,是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权、避免错案发生的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想真正贯彻到每一个实际的案件中并不容易。在处理案件中,一遇到疑案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办案人员首先考虑的不是“从无”,而是怎么样实现“从有”。所以,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也就会时常发生。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司法理念上的固有性,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阻碍因素,它无时不在影响着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上的公正性。首先,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强调配合多,强调制约少。公安、检察、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应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强调配合多,强调制约少。甚至在涉及某些疑案时,明知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也要顾及机关之间的某种利益关系,互相照顾,勉强定罪,以至于在许多地方批捕的案件就一定要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一定得做有罪判决。其次就是司法办案人员担心国家赔偿,这样就会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就难以做到“疑罪从无”。想方设法以定罪来避免国家赔偿,经常出现的就是羁押多长时间判决多少刑期,或者重罪轻判,或者想办法认定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宣判后就释放了,用这个办法消化羁押时间。殊不知,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了人权,这种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理念和做法,是现代司法所不容许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写进法律,正是一种司法的进步,但要真正贯彻到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走过漫长之路。再有就是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能拿得起”,却“放不下”。长期以来,立案容易撤案难,一直影响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理念上,常常是“能拿得起”,却“放不下”,案子一旦正式立案了,人也抓了,因证据不足或难以定罪,再研究撤销案件就阻力重重。在司法理念上,“证据不足就放人,证据确实再定罪”的理念,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到接受。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和刑事处罚结果,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让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失去了信赖,这种损害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我们期待着“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落到实处。我承办过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罪从轻判决案件。公安部明确规定严禁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但仍有人置若罔闻。北京张某受安徽某公司委托,在北京建立了办事处,并负责北京及其他地区的代理和销售工作,不到一年时间,销售额近200万元,然而,由于张某货已卖出,但货款还没有完全回笼,故张某对于安徽某公司还有149万元未能在年底前全部付清。安徽某公司催要,张某无钱可付,这样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春节将至,张某被安徽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张某的家人经人介绍来到京都所找到了我。我与所里律师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材料后认为,张到期未能结款,主要是货款没有按时回款导致,并不是张某拒不结款,张某既没有携款潜逃,也没有转移、隐藏货款,更没有挥霍,这完全是一个简单的合同欠款纠纷,与刑事犯罪没有关系。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起草了一份律师意见书,递交给安徽警方,后经过交涉和协商,警方表示,只要张某家人凑钱将款项还上,即刻放人。但当张某家人东挪西借凑齐100万元交给警方后,张某被批准逮捕。我们又将证据等情况向检察机关做了沟通,建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答复,“要将全部货款都还上才可以考虑不起诉。”在货款没有回笼的情况下,张某家人仍举债将剩余49万元货款全部交还,结果案件却又提起了公诉。法院开庭后,法官感到很难定罪,但最终还是作了有罪判决,羁押了8个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刑8个月?这是多么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张某最后坦言:“我还要养家糊口,真的是折腾不起了!”,听了这话,作为一名检察官和法官出身的律师,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我们的老百姓太善良了,我是尽到了职责还是没有尽到职责?有多少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就是实在折腾不起了,才无奈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疑罪从无”真的很难。下面这个案件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受贿案,从被告人岳某某被刑事拘留之日算起,历经两年零七个月,等来的却是一个既有无罪也有定罪的刑事判决,我作为该案的辩护人,历经了二审、重审的多次审判,其中的曲折和艰辛唯有亲历者才能感同身受。公诉机关指控,2008 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岳某某在担任某供电公司供电所长期间,接受该所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判刑)的请托,帮助肇某(另案处理)违规办理变压器新装手续。经被告人岳某某及张某的帮助,肇某在未实际安装变压器的情况下,分别以徐某某等四人名义办理了四台变压器拆迁销户手续。2009年4月至5月间,肇某获得四台变压器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后,送给张某30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4万元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岳某某。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岳某某接受该所副所长何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审批徐某等三人变压器新装手续时,审批同意。2009年 3月,在被告人岳某某的办公室内,何某某为感谢其在变压器审批方面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岳某某4万元,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 18 万元。2011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岳某某不服一审有罪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从事实和证据上看,两大事实证据不足。一是被告人岳某某没有滥用职权,不存在帮助他人伪造四台变压器拆迁销户手续,在审批时被告人岳某某也仅仅是在会签单上签字初审,是根据申请书和身份证进行的形式要件的受理审查,不是实质要件审查,此后的实地核对、资金审批均不在被告人岳某某的职权范围内,与被告人岳某某无关,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与被告人岳某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受贿事实仅有行贿人口供,没有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其中一名行贿人是被告人岳某某的下属,供述自己受贿30万元,给被告人岳某某18万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为此,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9月7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尤其是在第二次重审开庭时,将行贿人张某、何某某从监狱传唤到庭出庭质证。庭审中,除行贿人单方的口供外,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贿的事实,岳某某对指控受贿 18 万元的事实始终予以否认,岳某某的解释是并没有为他人办理任何事项,不存在受贿的理由。我坚持为岳某某作无罪辩护。2013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开庭前,我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公诉机关即不接受,也不同意质证。2013年9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岳某某违规审批, 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岳某某不构成受贿罪。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成立,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考虑到被骗拆迁款已经全部追回,故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岳某某仍然不服重审判决,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 , 但随后又撤回抗诉。岳某某因在医院抢救治疗,无力参与诉讼, 遂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了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此案就以这样的结果结束了。该案中,只有行贿人口供,没有被告人有罪的供述,没有物证,没有任何其他直接的旁证,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质证阶段,两证人到庭,对于行贿细节陈述漏洞百出。公诉机关认定岳某某构成受贿罪,缺少充分、有效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认定岳某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岳某某也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该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宣告岳某某无罪。但遗憾的是,检察、法院还是互相配合,对受贿罪没有认定,以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做了有罪判决。“疑罪从有”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我和田文昌老师一起承办了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商董事长樊某职务侵占案件。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商董事长樊某是公司的大股东,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后来由于市场状况不好,开发没有盈利,香港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双方发生纠纷,港方以职务侵占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樊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侵占了他人(港方)财产。为此,我们聘请有关的法律专家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多方研究探讨,最终案件才被撤销。樊某在被羁押一年多后,恢复了自由之身,但樊某没有申请国家赔偿,“我也不要什么国家赔偿,以后不要再难为我就行了”樊某无奈地说。
四问:您又有哪些执业感触可否与我们分享?
答: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就“疑罪从无”而言,在中国先秦时期就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虽然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但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愚蠢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但我们对于“疑罪从无”并没有传承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拖”。从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却能够经过侦查阶段,又能够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最终提起公诉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导致被告人身陷囹圄,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酿成了冤假错案,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发生上述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法人员的入罪理念很重,刑事案件立案了就不想撤,嫌疑人抓了就不想放,对撤案和放人心理负担很重,顾忌考核业绩,顾忌个人和司法机关的所谓面子。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就是罪犯,为了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惜采取非法取证的方式,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逼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对证人逼取证言,不达到司法人员的定罪要求,就采取多种方式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作伪证。更有甚者伪造的证据来定案,导致案件证据体系极其薄弱,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1990年5月,江西一女子报案称被二人强奸,正巧胡某某与发小廖某某晚间散步,因为二人身高与被害人报案描述的嫌疑人一高一矮相似,被警察传唤,遭到连续非法逼取口供,指供诱供,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随后又推翻了有罪供述,从供述笔录时间上看,夜间认罪,白天翻供,形成规律。一审法院最终没有守住底线,判决二人构成强奸罪入狱服刑。胡某某1991年被判刑11年,妻离子散,母亲去世,家破人亡。胡某某不服判决坚持申诉,其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重审一审、二审又原样照判。胡某某申诉多年又多次被驳回。胡某某找到我请求代理申诉,在律所接待室长跪不起,我实在不忍心拒绝他,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申请阅卷,遭到阻止。我代理胡某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最高检调卷阅卷后才得知一个惊人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就发现了痕迹鉴定并没有男性的分泌物,更没有胡某某和廖某某二人的分泌物,这个客观证据完全否定了二人实施强奸的事实。但更为奇怪的是,所有审判程序都没有出示这个关键的客观的无罪证据,都是在被告人有罪供述上反复评价。此外,胡某某在被羁押之初就说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且提供了证据,但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没有任何司法人员去调查取证。很明显,多个法律程序都在刻意回避这个关键的客观无罪证据,都在维护一个错误的判决。我为此多方搜集证据,多方调查,提出了专业的申诉意见。最高检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某某和廖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遂于2022年1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23年12月19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开庭审理,正在等待宣判,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成了目前中国申诉时间最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指令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胡某某申诉33年,我为此付出了7年的努力,不论是申诉人还是律师,实在是心力交瘁。
作为律师,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穷尽所有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刑辩的道路存在艰辛和曲折,更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坚守和坚持。做“疑罪从无”很难,但仍然值得刑辩律师去做,因为这是一个律师的责任,当被告人遇到困难时,他们能想到聘请律师,是对律师的信任。作为律师就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通过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过程,推动了司法体制和理念的进步,在与司法办案人员的良性沟通中逐步达成共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很多司法办案人员,动摇了他们“疑罪从有”的固有理念,使其不能重判。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是有碍于他的位置和当地的司法环境,最后才做了无奈的有罪判决,虽然是从轻的判决,我觉得这也是律师心血的付出,尽管有许多风险和阻力,但这种付出和努力是值得的。笔者以为,这些最终“疑罪从有”的案件,确给金杰律师的辩护生涯留下了不小的遗憾,甚至让金杰律师始终难以释怀,但对于当事人(被追诉的被告人)而言,由于律师的介入和辩护使其尽快、及早得以实现人身自由,走出了囹圄,虽无奈,但对于辩护律师的努力和最终结果已经很感激和满足了。
后记
借用英国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采访结束,金杰律师感叹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处理结果,就会在当事人心里埋下了对司法机关不满。对司法制度不信任,甚至对社会怨恨的种子,相当于一颗不定时的炸弹。“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消除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疑罪从有’何时休矣?”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
金杰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
01月16日 17:50
新春气息弥漫大街小巷,中国盛大节日序幕拉开。为犒赏一年的奋斗,
01月16日 16:10
纳斯达克指数的强劲表现主要得益于科技股的持续上涨。近期,市场对
01月16日 15:39
根据商车邦信息,2025年的新能源重卡渗透率有望快速突破20%,而且将在
01月16日 11:09
县中是城乡教育的纽带,也是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中之重。2002年,我国
01月16日 10:31
随着春节的脚步日益临近,大丰吾悦广场精心筹备的春节活动即将盛大
01月15日 17:34
2024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按照“两区两
01月15日 17:09
二冶(山东)建工承建的山东枣庄石榴蓝莓零碳产业园项目是枣庄市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 示范项目,目前,已完成全部建设任务,顺利竣工。
01月15日 16:54
在商业变革的浪潮中,复泰实战商学院于 1 月 10 日成功举办了 共创未来 感恩相伴 第 18 届年度客户共创论坛。此次论坛汇聚了众多
01月15日 16:36
1月15日,来自中国爆款综艺IP《创造营》之《创造营亚洲2024》的人气
01月15日 16:04
近日,《美业崛起》活动在广州盛大启动,由美容意见领袖媒体花子发
01月15日 16:01
2025年1月10日至11日,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
01月15日 13:21
2025年1月10日至11日,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
01月15日 11:41
1月13日,由中国民生银行联合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的第十届“
01月15日 11:32
2025年1月10日至11日,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
01月15日 11:28
临江市坐落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长白山腹地、鸭绿江畔,与朝鲜民主
01月15日 11:24
近日,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介活动在北京举
01月15日 10:55
1月10日- 11日,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介活
01月15日 10:37
2024品牌强国经济论坛暨第七届创新成果推介活动于2025年1月10日至11
01月15日 10:23
在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随充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01月14日 17:33
云数据库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管理解决方案,具有许多优势。下面
01月14日 09:39
在这个充满希望与温暖的冬日里,惠州心乐园培智中心迎来了一年一度
01月14日 09:36
搭平台、觅商机,促出海——赴东盟发展之道——千帆出海东南亚市场拓展与品牌国际化战略主题大会隆重召开2025年1月8日,千帆出海东南亚市场
01月13日 19:01
搭平台、觅商机,促出海——赴东盟发展之道——“千帆出海东南亚市
01月13日 18:52
2025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福田区中投国际商务中心热闹非凡,
01月13日 16:28
2025年1月12日,在新年来临之际,为传承西南联大精神,重温西南联大
01月13日 16:11
在春风和煦、万物复苏的季节里,一场回顾过往、展望未来、凝聚力量
01月13日 11:22
正逢中国"一带一路"十周年盛事。十年来,共建& 39;一带一路’取得历
01月13日 10:29
聚焦互联网赛道,打造内容+市场双赢面1月8日,舍得酒业品味大师晏携
01月12日 14:38
2025年1月10日,胡松涛《遵义三日》新书发布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
01月12日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