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水群众实名投诉法院执行难 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2017-08-25 17:18:32 来源: 小 中
2016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
群众实名投诉内容:我叫王子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产生集聚区家庙村,身份证号:412723196811xxx90
因商水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和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导致我竞拍物迟迟不能取得竞拍物,从生效到现在半年之久,来回奔波于此事,但是截至现在问题得不到任何解决,致使我本人承受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希望上级领导能为我做主排除执行干扰,为依法竞拍权利人(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事实与理由:
一、商水县人民法院违法裁定破产,违法干扰民事执行。
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判令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所欠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5792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商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对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水县纬一路西段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04310号工业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土地总面积21173平方米。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王子刚按拍卖程序规定办理了全部竞拍手续参加竞拍。在规定的拍卖时间前20分钟,即2017年1月14日9:40,拍卖方在没有进行任何事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中止了网上司法拍卖。
执行申请人及参与竞拍人立即对商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增院长接到反映后,迅速作出指示,责令中院纪检部门对事情真相作出调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指令西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水县人民法院依债权人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5月9日下午作出(2017)豫1623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单申请,于当日作出(2017)豫1623民破1-2号通知书,中止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将相关财产交由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反映人后来得知,申请破产及裁定中止偿债,均是债务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有关方面串通所为,目的是逃避执行和偿还债务。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后撤回了破产申请,但商水县人民法院未及时撤销中止破产偿债的通知书,阻碍了西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进程。
商水县人民法院对虚假的破产申请不依法认真审查,草率作出破产裁定,且在其作出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进行的执行程序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公开处置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竞拍人早于破产受理裁定日13天已经成功竞买取得拍卖标的并在2017年5月2日缴纳了全部竞拍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情形。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3民破1-2号通知书,中止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二、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失职不作为,致使司法竞买权利人迟迟不能受领竞拍的土地使用权。
2017年4月25日10:25,王子刚作为竞买人,通过西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825.55万元的高价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5月2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缴清了拍卖土地的全部价款。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8时28分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买受人王子刚于当日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该院于当日作出(2017)豫1622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商国用(2013)第04310号宗地的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王子刚时起转移,买受人王刚可持该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子刚持相关文书到商水县国土局办理变理登记时,被告知必须交验商国用(2013)第04310号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和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西华县人民法院拒不办理上述协助执行文书的送达,致使王子刚拍卖所得物无法受领。
竞拍人王子刚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在先以高价竞拍取得了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国用(2013)第04310号宗地的使用权,并付清了全部竞买价款,依法取得了该执行标的物,该执行程序合法。王子刚取得执行标的不属于《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的债务清偿无效”。也不属于该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违法处置财产或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的情形。
综上,商水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西华县人民法院拒不下发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商水县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侵犯了强制执行申请人及竞拍标的物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属严重的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
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关注此事,尽快将拍卖成交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交付给我使用。
来源:中国农村杂志